
5月2日,商务部依据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发布一则禁令,要求任何个人和实体,都不得执行美国财政部对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等中国公司实施的经济制裁。

这也是中国自2021年1月9日发布并施行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以来,第一次启用该规则并发布实际的禁令。
商务部随后也通过发言人强调,将继续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,如存在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规定的情形,将依法开展相关工作。
《阻断办法》出台的直接背景,是美国等国家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单边制裁、出口管制和“长臂管辖”,不仅约束本国企业,还通过所谓次级制裁,要求第三国企业也配合其制裁政策。商务部条法司当时解释称,有国家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开展经济往来外,还“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”,这类做法违反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,也损害中国企业正常经贸交往。
想象一下,一家中国企业本来可以合法地和伊朗、俄罗斯、古巴、某些第三国企业做生意,但美国说“不行,你如果做,我也制裁你”;或者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,本来和中国企业有合同关系,但因为害怕美国制裁,单方面停止供货、付款、运输、保险、结算。中国认为,这种行为不只是商业选择,而是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正常经贸秩序的干扰。
从制度设计上看,中国借鉴了欧盟等地区的“blocking statute”经验。商务部也明确提到,联合国和一些国家、地区早已反对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法律措施,并通过相关立法拒绝承认这些外国法律措施的域外效力。
《阻断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它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,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、地区及其主体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。这里有几个关键点:
第一,它针对的是“外国法律与措施”,不只是正式法律,也可能包括行政令、制裁清单、监管措施等。
第二,它针对的是“不当域外适用”。也就是说,外国不是单纯管自己境内的人和事,而是把本国法律效果延伸到中国主体与第三国主体之间的交易。
第三,它保护的是“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”的正常经贸活动。这里不仅包括中国内资企业,也可能包括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。
第四,它一般不适用于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承担义务的情形。如果某些限制来自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等国际义务,就不是《阻断办法》要阻断的对象。
《阻断办法》的核心机制可以概括为五步。
第一步,企业报告。如果中国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措施,导致其被禁止或限制与第三国开展正常经贸活动,应当在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。商务部工作人员对报告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二步,工作机制评估。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,由商务部牵头,商务部、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具体事务。这个工作机制会评估外国法律措施是否属于“不当域外适用”。评估因素包括: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;是否影响中国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;是否影响中国主体合法权益;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。
第三步,商务部发布禁令。如果工作机制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,可以决定由商务部发布禁令。禁令的核心表述就是:不得承认、不得执行、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。这也是《阻断办法》最关键的制度工具。它不是简单宣布“我反对美国制裁”,而是在中国法下给企业设定义务:你不能因为美国这项不当域外制裁,就停止和相关中国企业或第三国主体的正常交易。
第四步,可以申请豁免。现实中,企业可能确实面临巨大合规冲突:不遵守美国制裁,可能被美国处罚;遵守美国制裁,又可能违反中国禁令。因此《阻断办法》允许中国主体向商务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。商务部一般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决定,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决定。
第五步,受损方可以索赔。如果某个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措施,导致中国主体合法权益受损,受损方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,要求赔偿。比如,某跨国公司因为美国制裁压力而终止与中国企业合同,若该美国制裁已被中国禁令阻断,受损中国企业理论上可以在中国法院要求赔偿。
此外,如果外国法院依据被阻断的外国法律作出判决、裁定,并使中国主体遭受损失,中国主体也可以在中国法院要求从该外国判决、裁定中获益的一方赔偿。
很多人经常把《阻断办法》和不可靠实体清单、反外国制裁法等其他反制工具混在一起,但它们的逻辑不一样。不久前,国务院又出台了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,似乎也和阻断办法存在一些重合。
不可靠实体清单主要是把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、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实体列入清单,对其采取限制进出口、限制投资、限制人员入境等措施。它是“点名制裁某个外国实体”。
反外国制裁法主要是对参与、制定、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个人和组织采取反制措施,比如冻结财产、禁止交易、限制入境等。它更像是中国的“反制裁基本法”。
阻断办法的重点则不是直接制裁美国某个机构或个人,而是阻断外国制裁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传导。也就是说,它主要针对“第三方配合外国制裁”的行为。例如,美国制裁了某中国企业,欧洲品牌、国际银行、保险公司、航运公司或中国境内下游企业因为害怕美国次级制裁而停止合作;一旦商务部发布禁令,这些主体如果继续配合美国制裁,就可能面临中国法律风险。
至于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,我的理解是它更像是对阻断办法等上述反制规则的补充。按照司法部发言人的解释和有关专家解读,条例主要意在覆盖上述法律工具没有完全管到的灰区。比如,美国要求中国企业提供供应链信息、接受额外合规审查,美国国会传唤中国企业高管参加听证,或者美国法院要求调取中国境内数据和证据,这些应该都可能进入条例的管辖范围。
《阻断办法》的核心意义在于,它试图改变美国次级制裁的传导逻辑。
在没有阻断机制时,美国制裁往往会形成“寒蝉效应”:即使一项制裁本身没有直接约束中国境内交易,银行、保险、物流、客户、供应商也会因为害怕美国处罚而主动切断合作,即所谓“过度合规”。这样一来,美国制裁就不需要真正处罚每一家企业,也能通过市场恐惧影响整个产业链。
《阻断办法》的作用,就是告诉相关市场主体:配合美国不当域外制裁不是“安全选择”,因为你可能因此违反中国禁令,并面临中国境内的行政、民事乃至反制风险。它把企业原本面对的“要不要听美国的”问题,变成一个更复杂的中美法律冲突问题。
美国对恒力的制裁是美国打击伊朗石油出口行动的一次明显升级。原因在于,恒力不同于此前被制裁的小型炼厂或外围物流节点,它运营大连长兴岛一座约40万桶/日的炼化综合体,是自2019年美国恢复打击伊朗石油出口以来,被美国点名制裁的最大中国炼厂之一。
此前美国对中国涉伊朗油贸的制裁,更多集中在小型独立炼厂、进口码头、物流公司和船舶等外围环节。这次直接打到大型民营炼化龙头,冲击面更大,也更容易引发连锁反应。
一开始很多人会觉得,美国制裁恒力,也就是打了一家企业。被列入 SDN 之后,恒力不会立刻停产,也不会明天就倒。炼厂还在,设备还在,库存也在,生产可以继续跑。
但问题在于,这个制裁可能让恒力跟全球体系的连接被切断。比如说,美元结算。你想做大宗贸易,离不开银行、信用证、清算系统。这些基本都绕不开美元体系。一旦被制裁,银行就不敢碰你,哪怕是第三国银行,也会担心被连带制裁。SDN 意味着恒力被彻底切断与美元清算系统(CHIPS/SWIFT)的联系。除极少数专设的抗制裁昆仑银行类通道外,任何涉及美元的信用证开立、跨境汇款、海外发债及贸易融资将很快瘫痪。
再比如航运和保险。石油不是快递,它要靠油轮运,背后要有保险公司、再保险公司。这些基本都是西方体系主导。一旦被列入 SDN,这些公司第一反应就是——“我不碰了”。哪怕法律上可以做,商业上也不敢做。
更大的影响,在产业链。
恒力不是一个普通公司,它是中国 PX–PTA–聚酯这条链的龙头之一。它上面接的是原油,中间是化工原料,下面接的是纺织、服装、包装,最后其实连着的是全球消费品。
美国这一刀下来,最紧张的不是恒力,而是它的交易向对方。比如欧美品牌,心里会琢磨,如果我继续用恒力的原料,会不会被美国盯上?理论上可能未必立刻会被制裁,但现实里大家不会去赌。于是最常见的反应就是over-compliance(过度合规),宁可不做,也不冒险,为防范“次级制裁(Secondary Sanctions)”及供应链穿透审查,会迅速将恒力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录(AVL)。
所以很可能就是,上游的航运、保险要绕开恒力;中游的贸易商开始观望;下游的品牌商开始切换供应商。没有人正式通知断供,但链条自己就断了。
此次制裁是对中国独立炼厂采购伊朗/俄罗斯折扣原油模式的“杀鸡儆猴”。其他地炼企业为避险,短期内可能大幅缩减涉伊原油采购,推高中国整体原油进口平均成本。
这就是美国制裁最厉害的一点,不需要把所有企业都拉进 SDN,只要打一个关键节点,整个行业就会自我收缩。
中国发布阻断禁令,就是要阻止这种“制裁恐惧”沿着产业链扩散,同时也向美方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:不要动不动就挥舞制裁大棒,我们有办法让的制裁落不了地。
商务部此次禁令的落地,客观上将使恒力等企业的商业合作方(尤其是金融机构、航运物流及跨国贸易公司)需要面对一个复杂的合规问题:当中美两国存在相互冲突/正面对抗的法律,而你又同时在这两个国家有业务的时候,你怎么处理?
例如,开设外资银行(如花旗、汇丰在华分行)或中资国际化银行继续执行美国的 SDN 禁令(拒绝为这 5 家山东炼厂提供结算服务或冻结其账户),将直接构成违反商务部的禁令。而依据《阻断办法》第 9 条,恒力等5 家被制裁的山东炼厂现在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那些“因遵守美国制裁而拒绝与其交易”的跨国企业或金融机构,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恒力下游的那些纺织、服装、包装商家,以及更下游的消费品行业,可能也需要掂量一下。
当然,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演,现实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。归结到根本,这取决于两个大国实力的动态变化,也和相关企业在中美两边的利益分布直接关联。
去年5月,在反外国制裁法在“芯片战争”中的首次出手一文中,我曾经指出,在中美地缘政治紧张的背景下美国不断强化对华制裁,中国被迫反制,对全球企业造成的两难困境,也初步探讨了相关企业依据”外国主权强制“”国际礼让“等寻求解决方案的可能性。随着中国反制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敢于亮剑,这应当会越来越成为法律学者、律师和国际关系从业者们关注和研究的前沿领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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